索 引 号: | 45219626X/2018-000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名称: | 广安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 | ||
公开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机构: | 资源交易中心 |
信息类别: | 政策文件 |
广安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6月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工作,明确监督管理主体职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参照《四川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共属性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四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市交易中心履行现场管理职责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现场管理中出现的不合法和不恰当行为。
第五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应加强对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培训。
第二章 现场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易参与各方和社会的监督,不代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协调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审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和交易目录;
(三)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方面的综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四)协调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职责,检查考核行政主管部门进场开展监管工作情况,纠正查处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五)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方式。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有关制度,依法履行交易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交易过程监督、履约实施监管、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二)督促本行业主管项目统一进场交易,监督指导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依法书面委派专职监督人员到交易现场,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依照职责权限对现场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处理;
(三)负责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交易过程相关文件资料及合同的备案管理;
(四)纠正、制止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方式。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推行现场管理和服务标准化;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必需的场所、设施、设备,为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提供必要条件;
(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及时依法处置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四)查验进场交易事项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的主体资格;
(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进场参与交易活动的机构及人员实施现场管理,记录、纠正、制止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依照规定组织抽取评标(审)专家;
(七)运用电子监控设施设备全程记录相关人员在交易现场的行为,完整保存电子监控视频资料;已采取网络竞价交易方式的,完整保存交易数据资料;
(八)接收现场质疑、异议和投诉,依照职责权限处理或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
(一)对进场交易活动全程进行电子监察;
(二)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工作,随机抽查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资料;
(三)受理投诉和举报;
(四)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方式。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 现场管理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业主(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等,下同)、竞标人(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下同)、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拍卖机构等,下同)、评标(审)专家等进入交易现场的各方主体以及监督、管理服务机构,必须遵守现场管理制度,共同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第十三条交易现场各方主体、现场监督人员及现场管理服务人员实行登记、持证、配牌(卡)上岗制度。相关人员未按规定登记、持证或配牌(卡)的,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应区域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交易现场各方主体、现场监督人员及现场管理服务人员均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项目交易中应该保密的内容。
第十五条业主、中介机构现场纪律:
(一)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
(二)在交易活动开始半小时前到达现场做好准备;
(三)不得与竞标人互相串通;
(四)不得拒收符合规定的交易文件,不得接收不符合规定的交易文件;
(五)不得违规联系和接触竞标人、评标(审)专家、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等利害关系人,不得提供或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六条竞标人现场纪律:
(一)不得以他人名义竞标;
(二)按规定提出质疑、异议、投诉,不得扰乱现场秩序;
(三)不得违规联系和接触业主、中介机构、评标(审)专家、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等利害关系人,不得向利害关系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七条评标(审)专家工作纪律:
(一)客观、公正、廉洁履行职责,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审)室;
(二)发现本人与竞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隐瞒;
(三)不得中途离开评标(审)现场或提前退场,不得故意拖延评标(审)时间;
(四)不得损毁评标(审)相关资料,不得将评标(审)用的文件、表格等资料带离评标(审)现场;
(五)如实在评标(审)报告中记载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现场监督管理服务人员反映有关情况;
(六)不得违规联系和接触业主、中介机构、竞标人等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八条现场监督人员和现场管理服务人员工作纪律:
(一)严格依法办事,遵章守纪;
(二)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和吃拿卡要;
(三)不得迟到早退、擅离岗位;
(四)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审)区;
(五)不得违规接触业主、中介机构、竞标人、评标(审)专家等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权限受理、处理现场质疑、异议和投诉。
第四章 现场不良行为处理
第十九条现场不良行为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项目单位、中介代理机构、投标(竞买)人、供应商、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等管理服务对象在交易现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现场管理规范、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现场不良行为由现场管理服务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并依照职责权限处理。
情节轻微的现场不良行为,由现场管理服务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及时纠正、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或严重的现场不良行为,现场管理服务人员应在纠正、制止后,会同现场监督人员填写《现场不良行为记录表》,并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情节轻微的现场不良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现场管理服务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制止、纠正未对交易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行为。
情节较重的现场不良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虽经现场管理服务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制止、纠正但对交易活动秩序或交易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一年内有三次以上情节轻微不良行为或因违规产生投诉、上访等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现场不良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虽经现场管理服务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制止、纠正但对交易活动秩序或交易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应将处理结果在现场和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业主的现场不良行为包括:
(一)不配合做好现场相关工作,影响交易正常进行;
(二)违背审慎原则,随意提供或擅自变更有关招标(采购、拍卖、挂牌等)文件参数及相关说明;
(三)未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等手续,或项目内容、招标(采购、拍卖、挂牌等)方式变更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进场交易;
(四)与其他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五)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
(六)自行招标(采购、拍卖、挂牌等)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现场管理相关制度;
(七)其他现场不良行为。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的现场不良行为包括:
(一)未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等手续,或项目内容、招标(采购、拍卖、挂牌等)方式变更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进场交易;
(二)不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三)不按规定预约和确认交易场地;确认场地后随意取消或无故不进场交易;确认进场交易的时间与公告发布的交易时间不一致;
(四)不按规定提供专家抽取资料,或专家抽取资料不齐全等影响专家抽取工作正常进行;(五)由于组织不力等原因导致交易现场秩序混乱;
(六)不按规定接收投标、竞买等竞标文件,不按规定对标的瑕疵予以披露,不按规定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
(七)与其他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
(八)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等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九)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进场从事中介业务,采取各种手段阻止潜在竞标人进场交易或向评标(审)专家明(暗)示其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
(十)评标期间擅自进入评标(审)室、监控室等禁入区域;
(十一)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十二)其他现场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竞标人的现场不良行为包括:
(一)已报名并缴纳保证金后,不按规定参与投(竞)标;
(二)拒不服从现场管理,干扰现场交易秩序;
(三)参与围标、串标,在现场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标人;
(四)在被限制参与交易活动的期限内参与竞标;
(五)向交易相关方或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财物或其他好处以图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中标人索要财物或其他好处等;
(六)违规联系和接触评标(审)专家,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或谋取中标;
(七)以他人名义竞标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竞标;
(八)伪造、编造资格、资质证书或其他证书、资料参与竞标;
(九)评标期间擅自进入评标(审)室、监控室等禁入区域;
(十)在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方式,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竞争结果;
(十一)其他现场不良行为。
第二十六条评标(审)专家的现场不良行为包括:
(一)不按规定申请回避;
(二)接受邀请的专家,无故迟到或无正当理由缺席;到达现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评标(审),或评标(审)过程中擅离职守造成评标(审)无法继续进行;
(三)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审)现场;故意拖延评标(审)时间,违规索要评标(审)劳务费;评标(审)结束后违规带离与评标(审)有关的资料、数据等;
(四)请他人代为参加评标(审),或代他人参加评标(审);
(五)干预他人独立评标(审),或串通其他专家操纵评标(审)结果;
(六)违规接触中介机构等利害关系人,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七)违规透露评标(审)情况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八)拒不服从现场管理,拒绝接受或阻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九)其他现场不良行为。
第五章 质疑投诉举报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也可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及联系人、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
(三)投诉事项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关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予受理、处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监察部门受理、处理的,处理结果应当书面抄送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并通知投诉人。第三十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资料,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经依法依规处理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虚假、恶意投诉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章 现场管理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管理服务人员应严格依法、公正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离现场监督和管理服务岗位;
(二)擅自将岗位工作牌(证)交予他人,导致业主、中介机构、竞标人等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审)室等禁入区域;
(三)不认真检查开标后移送评标(审)的资料或物品,导致违规资料或物品送入评标(审)室;
(四)违规透露专家抽取、评标(审)等与交易活动相关的信息;
(五)违规接触竞标人等利害关系人,收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违法干预评标(审)过程或评标(审)结果;
(七)不按规定受理、处理、移送现场异议、质疑和投诉;
(八)其他不依法履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市交易中心在组织现场交易活动时,未按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交易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交易文件备案、交易过程监督、履约实施监管、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