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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33412205/2018-000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开日期: 2018-05-29 发布机构: 环保局
信息类别: 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者: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915001056862112905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朱 星 电话: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11-1层5单元

  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经华蓥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并经华蓥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

  亿通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客观事实清楚,有调查人员取得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华蓥市阳和彪水崖玄武岩矿山开采、加工、销售承包合同》复印件、委托书、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绘制的现场示意图、拍摄的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决定对亿通公司处罚款肆万元(¥40000.00),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华蓥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8日依法向亿通公司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亿通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华蓥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了申辩书,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玄武岩石粒径大、无粉尘,不需要密闭或围挡;要求环保局出示造成污染的检测数据等实事上的依据;该公司认为因为没有造成污染,不应受处罚。华蓥市环境保护局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华蓥市环保局2018年3月20日制作的《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华蓥罚告字〔2018〕01号)以及《送达回证》(川环法华蓥送字〔2018〕01-1号)及该公司的申辩书复印件为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如实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广安市华蓥支行,户名:华蓥市财政局,账号:12932586429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华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起诉、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蓥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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