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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33412205/2018-000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开日期: 2018-06-22 发布机构: 环保局
信息类别: 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者:华蓥市洪泉油樟种植专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93511681567621350M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曾坤泉 电话:
  地址:华蓥市观音溪镇李子垭村2社

  华蓥市洪泉油樟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洪泉油樟”)樟油生产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樟油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案经华蓥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并经华蓥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

  洪泉油樟的樟油生产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樟油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客观事实清楚,有调查人员调查取得的华蓥市洪泉油樟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绘制的现场示意图、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该合作社出具的樟油提炼投资清单,樟油生产项目的投资总额为3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决定对洪泉油樟处罚款贰拾壹万元(¥210000.00),并责令该合作社拆除樟油生产项目的设施设备,恢复原状。

  华蓥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3月29日依法向洪泉油樟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此期间该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华蓥市环保局2018年3月21日制作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华蓥罚告字〔2018〕2号)以及《送达回证》(川环法华蓥送字〔2018〕2号)为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如实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广安市华蓥支行,户名:华蓥市财政局账号:12932586429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华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起诉、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蓥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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