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名称、文号、颁发时间、条款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发布日期:2008年7月1日
第三十条规定
发布日期:2008年7月1日
第三十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
三、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单位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2、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需验原件);
3、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
4、房屋测绘报告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个人委托代理的,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委托办理的,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受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房管所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房屋初始登记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勘查人员到现场勘查,并出具勘查决定书(意见)。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检验、评估)决定书(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股长审批(2个工作日)。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
审批:行政审批股股长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勘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
制证或出具审批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房屋产权证》,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9:00-12:00 13:00-17:00(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登记费:
住宅(申请人承担)80元/每套,
非住宅(申请人承担)550元/每件,
根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川价发(2008)87号
八、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房管所窗口(一楼服务大厅)
九、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刘静 联系电话:0826-4891586 投诉电话:9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