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安人社发〔2016〕6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8年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审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药店管理
1.持有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等;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申请前2年内无各类医保违规行为,医疗保险用药设专人专账管理;
6.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能力;
7.营业现场配有执业药师或具备远程执业药师审查处方的条件,营业人员必须具备从业资格;
8.药品进销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
9.原则上应具备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即时结算条件,配备相应的计算机、打印机、网络、软件等设备设施;
10.监控有效保存时间一个月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
1.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医疗机构等级证书等;
2.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3.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4.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向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5.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估合格的证明材料;
6.提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7.医疗机构有配套的计算机诊疗业务管理系统如HIS等;
8.原则上应具备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即时结算条件,配备相应的计算机、打印机、网络、软件等设备设施。
9.监控有效保存时间一个月以上;
10.药品进销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
二、所需资料
(一)零售药店提交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等及复印件;
2.执业药师、药师、营业人员从业资格等证明材料;
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业务收支情况;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营业用房产权或使用权相关证明材料;
6.劳动合同签订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材料;
7.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书(附件1)。
(二)医疗机构提交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
1.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医疗机构等级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3.医疗机构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才、门诊次均医疗费用、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住院次均医疗费用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劳动合同签订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材料;
6.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书(附件2)。
三、申报时间:2018年5月14日-5月31日(法定假日除外)
四、申报地点:华蓥市红星四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医保局409室审计稽核股。
联系电话:4690565 联系人:李怡、杨志华
监督电话:4830163 联系人:陈志玲
附件:1.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书
2.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书
华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0日